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羅能清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現行實務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102條第1項(相當現行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有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2924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但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並無法核定,故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台幣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交之新台幣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周麗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