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13號上訴人 廖榮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3713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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