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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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告陳袖語即 陳鈞 語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