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3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柒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