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嘉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嘉彣因詐欺等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邱嘉彣因詐欺等13罪(包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111年度訴字第352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4號、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834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犯罪日期應為「(民國)109年12月4日至110年1月15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2月4日至109年12月30日」,應予更正),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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