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黃雄山
吳庭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徐衍璞 訴訟代理人 廖國邵
徐硯農 謝文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8號請求撫卹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案件業已於113年3月28日判決,此有該案判決1份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