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泓君(已歿)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975、23417、26126、2735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467、22149、31467、25101、28058、30838、32443、37386、43531、51921號、112年度偵字第48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泓君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3年4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哲旭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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