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金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金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金來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各判刑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原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990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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