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請人 李聖偉

蔣啓峰

共同

相對人 梁晏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李聖偉、蔣啓峰各2分之1),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1月1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2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下崙

0000-0000

1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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