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請人 李聖偉
共同
相對人 梁晏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李聖偉、蔣啓峰各2分之1),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1月1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2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下崙
0000-0000
1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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