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龍群被告 吳陳惠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