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 黃淑如 訴訟代理人 卓如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黃祥銘 間107年度醫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一、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上訴人係由其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卓如意代為提起上訴,如於第二審訴訟中仍欲委由卓如意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另提出第二審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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