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相對人 羅玉 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3年3月24日,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邀案外人 郭初玉 為保證人於10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15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
1.37%加碼年息0.91%按月計付,並同意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持調整,即現年息為1.98%,借款期限自103年4月23日起至118年4月23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上開借款自108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809,46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催告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於108年7月8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其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迄今未為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土地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東縣│臺東市│ 普優瑪 ││70││3.72│全部││││││││││││羅玉│├─┼───┼────┼────┼────┼────────┼─┼──────┼────┤蘭所││2│臺東縣│臺東市│普優瑪││71││10.22│全部│有││││││││││││├─┼───┼────┼────┼────┼────────┼─┼──────┼────┤││3│臺東縣│臺東市│普優瑪││74││62.46│全部│││││││││││││└─┴───┴────┴────┴────┴────────┴─┴──────┴────┴──┘┌──────────────────────────────────────────────┐│建物附表:│├─┬───┬──────┬───┬─────────────────────┬────┬──┤│編││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權利範圍│備考││號││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屋層數││用途│││├─┼───┼──────┼───┼─────────┼───────────┼────┼──┤│││臺東縣臺東市│││││││││普優瑪段71、││一層:44.06│││││││74地號│2層樓│二層:47.74│││羅玉││1│80├──────┤加強磚│││全部│蘭所││││臺東縣臺東市│造│合計:91.80│││有││││更生北路537│││││││││巷3弄13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