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己○○
戊○○庚○○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己○○、戊○○、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被告己○○、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戊○○、庚○○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被告己○○、丁○○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己○○:㈠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邀同被告戊○○、庚○○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六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利息依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二‧九四五%(現年息為四‧三七五%)計算;㈡另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止,利息依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二‧九四五%(現年息為四‧三七五%)計算,並約定寬限期自借款日起十二個月,在此期間依借款金額按月繳付利息,自九十 伊妮 一月二十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二八期,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平均攤還本息。另約定借款期限內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原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自約定攤還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而應立即清償借款(借據約定事項第三條)。
二、詎被告己○○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起即未依約向原告繳交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分別結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
叁、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帳戶資料(均影本)各二件為證。
乙、被告己○○、戊○○、庚○○、丁○○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己○○、戊○○、庚○○、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戶資料(均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己○○、戊○○、庚○○、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己○○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與附表編號一借款連帶保證人戊○○、庚○○,及附表編號二借款連帶保證人丁○○分別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㈠被告己○○、戊○○、庚○○連帶給付三百九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被告己○○、丁○○連帶給付二十九萬三千四百十五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翁禎謙附表(單位:新台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應給付餘額│利息起迄日│違約金│├──┼──────┼────────┼─────┼──────┼─────┼───────────┤│一│四百六十萬元│86.9.30-106.9.30│原告銀行基│三百九十九萬│91.12.30起│㈠92.1.31起至92.7.30止│││││本放款利率│四千七百六十│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減2.945%│二元││㈡92.7.31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二│三十萬元│86.9.30-106.9.30│原告銀行基│二十九萬三千│91.12.20起│㈠92.1.21起至92.7.20止│││││本放款利率│四百十五元│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減2.945%│││㈡92.7.21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