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上訴人 陳國碩 被上訴人 籃秀娥 即宗軒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主張:
一、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5年7月3日設立朝惠塑膠有限公司(下稱朝惠公司),經營製造塑膠成品,而被上訴人當時受僱於上訴人,嗣上訴人見被上訴人工作勤奮,並時常配合公司加班,故傳授其製造技術,冀望被上訴人有朝一日亦得靠此技術經營事業;後被上訴人果循上訴人所傳授之技術,同經營製造塑膠成品,並於101年12月21日設立宗軒企業社。
二、被上訴人設立宗軒企業社前後之際,因資金較為短缺,故陸續向上訴人借款以支付塑膠原料等貨款,上訴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日,自上訴人開設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南 分行(下稱京城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上訴人帳戶內,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51,673元;詎被上訴人迄今卻置之不理,未為清償。
三、依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1,6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故其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1,6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被上訴人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當時係上訴人要被上訴人將朝惠公司頂讓下來,並稱會幫忙其處理資金問題,被上訴人係開立票據或以客戶交付之未禁止轉讓票據向上訴人調現,上訴人再將現金轉帳至被上訴人帳戶內,被上訴人交付之支票均有兌現,除如附表二面額25,000元之支票係用以給付租金,及編號4、5、9、11、12、14至23、79所示支票與上訴人無關外,其餘支票均係用以清償本件借款,且上訴人另向其收取百分之2之利息。
二、若上訴人就系爭借款未收到被上訴人給付之票據,則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既均在上訴人銀行帳戶提示兌現,上訴人戶頭之票據是要作何用?被上訴人持向上訴人調借現金之票據多達一、二百張,均未跳票,且是被上訴人於102年間自己經營宗軒企業社後所交付之支票。至支票金額會與上訴人匯入被上訴人銀行帳戶金額不同,係因有時客票所載金額與實際借款未合所致,且被上訴人均有將不足額部分,再另開立支票以為抵付併兌現。
三、依上,爰答辯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上訴人於101年12月21日設立宗軒企業社前後之際,曾陸續向上訴人借款以支付塑膠原料等貨款,上訴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期日,自其在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申設之系爭帳戶,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上訴人帳戶內,金額總計為751,673元。
二、兩造間除有上揭消費借資關係外,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另有租金債務及代墊汽車分期款債務,嗣上訴人曾以此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代墊款229,986元;期間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南簡字第996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9,98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已確定在案。
肆、兩造爭執之事項: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清償積欠其之借款751,673元,於法是否有據?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0917號判例參照)。次按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裁判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101年12月21日設立宗軒企業社以經營製造塑膠成品事業之前後期間,曾因為資金調度、週轉之需而以簽發自己向銀行所申辦支票或交付廠商抵付貨款之客票為擔保方式,陸續向上訴人借貸款項;又被上訴人前尚積欠上訴人有租金及代墊汽車分期款等債務,故上訴人曾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代墊款229,986元,期間經該法院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南簡字第996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9,98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仍經原審法院於106年8月24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2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另被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均有兌現,其中票面金額為25,000元之支票均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之租金,如附表二編號4、5、9、11、12、14至23、79所示之支票則與上訴人無關等情,已據被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有原審法院105年度南簡字第996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106年9月28日一台南字第000294號函檢已兌現支票影像查詢、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106年09月30日彰西台南字第1060222號函檢附票據資料查詢、臺灣土地銀行北臺南分行106年10月2日北南存字第1065003156號函檢附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9年9月30日106大昌字第356號函檢附支票、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0月11日玉山個(存)字第01060927205號函檢附票據影像報表、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106年10月5日(106)政查字第0000067122號函檢附兌現支票資料、永康區農會106年11月02日永農信字第1060004887號函檢附兌現支票、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行106年11月8日(106)京城安分字第244號函檢附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7年1月11日107年東臺南存字第3號函檢附票據歷史資料查詢等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88至98、100至111、113至174、178至180、189至191頁,本院卷第54至55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三、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目前尚積欠其本件借款751,673元,期間雖經催討,惟迄今仍未清償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堅決否認,且查:
㈠被上訴人所交付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確均已兌現,其中票面
金額為25,000元之支票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上訴人之租金,又如附表二編號4、5、9、11、12、14至23、79所示之支票則與上訴人無關,另如附表二支票亦與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之代墊汽車分期款部分無涉,已如前述;而被上訴人為經營製造塑膠成品事業於101年12月21日設立宗軒企業社之前後,為資金調度、週轉之需,係以簽發自己在金融機構所申辦支票(包括本金及利息)或交付廠商抵付貨款之客票為擔保抵付借款,若交付之廠商客票面額不足借貸金額時,則由被上訴人再簽發以該不足額為面額之支票予以抵付,亦經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且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前揭所陳兩造間之借貸方式亦不否認;準此,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不包括支付租金及與上訴人無關部分)之面額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金額未符,尚與事理無違並為當然;再者,若被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轉帳金額確實尚未清償,則上訴人理應持有被上訴人所交付用以擔保抵付系爭各筆借款之支票方是,惟其迄仍未能提出該等支票以為證明,顯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其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已與事理有違,自尚不能僅憑其無法查與事實相符之陳述,即採為被上訴人有積欠其系爭借款之論據。
㈡又萬泰商業銀行赤崁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京城商
業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甲存)及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朝惠塑膠有限公司)帳戶,中華郵政土城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均為上訴人所申請設立或由其持有始用乙情,已據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狀自認在卷(見原審卷第0198頁);另經本院核閱結果,如附表二編號78所示支票係經由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提示兌現,惟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該帳戶為上訴人所有或持有使用,自尚難認該支票已由上訴人提示兌現;依此,綜合上情予以推求,如附表二所示支票於扣除前揭關於給付上訴人租金、與上訴人無關及編號78所示之支票後,總計經由上訴人前揭帳戶提示兌現之金額總計已達2,384,646元(原判決誤載為1,452,801元,應予更正),究之已顯逾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借款金額751,673元,是被上訴人辯稱:交付抵付借款之支票均有兌現,其已清償本件借款等語,尚非無據,應堪採信。
四、上訴人另主張:其尚因其他原因交付金錢予被上訴人,故上揭經其兌現之金額,係基於兩造間其他原因之給付乙情,則仍為被上訴人所堅決否認,且按該等支票經兌付金額高達2,384,646元,又上訴人主張系爭借款之匯款轉帳日期,除附表一編號1部分外,均在如附表二所示支票發票日之期間內(即102年1月2日至103年10月15日);依此,若確有其事,衡情上訴人為保全證據以避免將來滋生糾紛,理應謹慎保留字據或能夠提出匯款單據以供推求確認方是;惟其就此卻迄未能提出確切之事證以實其說,自仍不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陸、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51,6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提出之證據資料,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院所為前開論斷,自無逐一審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翁金緞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曉涵附表一:
┌──┬───────┬──────┬──────────┐│編號│日期│轉帳金額│轉入帳戶││││(新臺幣)││├──┼───────┼──────┼──────────┤│1│101年8月7日│19,000元│戶名:籃秀娥│││││帳號:000000000000│├──┼───────┼──────┼──────────┤│2│102年5月14日│155,443元│戶名:宗軒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3│102年6月17日│88,640元│戶名:宗軒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4│102年8月28日│127,000元│戶名:宗軒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5│102年9月13日│145,000元│戶名:宗軒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6│102年11月15日│97,290元│戶名:宗軒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7│102年11月16日│119,300元│戶名:宗軒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0│├──┴───────┼──────┼──────────┤│總計│751,673元││└──────────┴──────┴──────────┘附表二:
┌──┬─────────┬─────┬───────┬──────┬────────┬──────────┐│編號│發票人│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備註││││││(新臺幣)│││├──┼─────────┼─────┼───────┼──────┼────────┼──────────┤│1│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6月30日│51,343元│第一銀行台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2│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3年2月28日│24,938元│第一銀行台南分行││├──┼─────────┼─────┼───────┼──────┼────────┼──────────┤│3│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4月30日│31,030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提示人陳國碩、存款帳│││││││南分行│號:000-00-000000-0│├──┼─────────┼─────┼───────┼──────┼────────┼──────────┤│4│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9月30日│15,507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與上訴人無關│││││││南分行││├──┼─────────┼─────┼───────┼──────┼────────┤││5│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10月31日│35,692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6│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11月30日│96,717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提示人存款帳號:000-│││││││南分行│000-000-000│├──┼─────────┼─────┼───────┼──────┼────────┤││7│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12月31日│49,170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8│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3年1月31日│24,309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9│典億電機有限公司│000000000│103年3月31日│36,140元│彰化商業銀行西台│與上訴人無關│││││││南分行││├──┼─────────┼─────┼───────┼──────┼────────┼──────────┤│10│鴻翔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5月31日│51,223元│臺灣土地銀行北台│提示人存款帳號:000-│││││││南分行│00-000000-0│├──┼─────────┼─────┼───────┼──────┼────────┼──────────┤│11│能揚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12月6日│7,879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與上訴人無關│││││││大昌分行││├──┼─────────┼─────┼───────┼──────┼────────┤││12│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4月30日│84,280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13│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5月30日│61,673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4│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7月30日│67,424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與上訴人無關│├──┼─────────┼─────┼───────┼──────┼────────┤││15│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8月30日│118,791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16│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9月30日│39,481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17│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12月30日│54,674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18│佳樂欣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102年9月30日│158,734元│玉山銀行佳里分行││├──┼─────────┼─────┼───────┼──────┼────────┤││19│金兆銘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102年3月10日│8,581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府城分行││├──┼─────────┼─────┼───────┼──────┼────────┤││20│金兆銘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102年7月10日│4,767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府城分行││├──┼─────────┼─────┼───────┼──────┼────────┤││21│金兆銘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103年1月10日│21,198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府城分行││├──┼─────────┼─────┼───────┼──────┼────────┤││22│金兆銘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103年1月10日│2,471元│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府城分行││├──┼─────────┼─────┼───────┼──────┼────────┤││23│籃秀娥│000000000│102年10月14日│50,000元│永康區農會││├──┼─────────┼─────┼───────┼──────┼────────┼──────────┤│24│籃秀娥│000000000│103年4月15日│50,000元│永康區農會│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25│籃秀娥│000000000│103年2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給付租金│├──┼─────────┼─────┼───────┼──────┼────────┤││26│籃秀娥│000000000│103年3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27│籃秀娥│000000000│103年4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28│籃秀娥│000000000│103年5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29│籃秀娥│000000000│103年6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30│籃秀娥│000000000│103年7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31│籃秀娥│000000000│103年5月15日│116,600元│永康區農會│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32│籃秀娥│000000000│103年4月15日│36,838元│永康區農會││├──┼─────────┼─────┼───────┼──────┼────────┤││33│籃秀娥│000000000│103年5月5日│180,000元│永康區農會││├──┼─────────┼─────┼───────┼──────┼────────┤││34│籃秀娥│000000000│103年6月16日│223,300元│永康區農會││├──┼─────────┼─────┼───────┼──────┼────────┤││35│籃秀娥│000000000│103年5月15日│15,000元│永康區農會││├──┼─────────┼─────┼───────┼──────┼────────┤││36│籃秀娥│000000000│103年7月15日│210,000元│永康區農會││├──┼─────────┼─────┼───────┼──────┼────────┤││37│籃秀娥│000000000│103年8月15日│79,000元│永康區農會││├──┼─────────┼─────┼───────┼──────┼────────┤││38│籃秀娥│000000000│103年10月15日│40,000元│永康區農會││├──┼─────────┼─────┼───────┼──────┼────────┼──────────┤│39│籃秀娥│000000000│103年9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給付租金│├──┼─────────┼─────┼───────┼──────┼────────┤││40│籃秀娥│000000000│103年10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41│籃秀娥│000000000│103年11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42│籃秀娥│000000000│103年12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43│籃秀娥│000000000│104年1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44│籃秀娥│000000000│104年2月15日│25,000元│永康區農會││├──┼─────────┼─────┼───────┼──────┼────────┤││45│籃秀娥│0000000│102年2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46│籃秀娥│0000000│102年5月15日│5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陳國碩、存款帳││││││││號:000-00-000000-0│├──┼─────────┼─────┼───────┼──────┼────────┼──────────┤│47│籃秀娥│0000000│102年5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48│籃秀娥│0000000│102年5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49│籃秀娥│0000000│102年5月10日│103,537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0│籃秀娥│0000000│102年9月15日│2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1│籃秀娥│0000000│102年9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52│籃秀娥│0000000│102年10月15日│131,915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陳國碩、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3│籃秀娥│0000000│102年10月15日│29,5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4│籃秀娥│0000000│102年10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55│籃秀娥│0000000│102年12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56│籃秀娥│0000000│102年12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57│籃秀娥│0000000│102年11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58│籃秀娥│0000000│102年11月15日│18,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陳國碩、存款帳││││││││號:000-00-000000-0│├──┼─────────┼─────┼───────┼──────┼────────┼──────────┤│59│籃秀娥│0000000│102年12月5日│55,7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60│籃秀娥│0000000│103年3月15日│22,3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61│籃秀娥│0000000│103年3月15日│87,584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62│籃秀娥│0000000│103年2月15日│61,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63│籃秀娥│0000000│103年1月6日│54,674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64│籃秀娥│0000000│103年1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65│籃秀娥│0000000│103年1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66│籃秀娥│0000000│102年4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67│籃秀娥│0000000│102年4月15日│5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陳國碩、存款帳││││││││號:000-00-000000-0│├──┼─────────┼─────┼───────┼──────┼────────┼──────────┤│68│籃秀娥│0000000│102年4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69│籃秀娥│0000000│102年3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70│籃秀娥│0000000│102年1月2日│20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1│籃秀娥│0000000│102年6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72│籃秀娥│0000000│102年6月15日│2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陳國碩、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3│籃秀娥│0000000│102年8月5日│93,044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4│籃秀娥│0000000│102年7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75│籃秀娥│0000000│102年7月15日│2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6│籃秀娥│0000000│102年8月15日│2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77│籃秀娥│0000000│102年8月15日│25,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給付租金│├──┼─────────┼─────┼───────┼──────┼────────┼──────────┤│78│籃秀娥│0000000│103年11月15日│40,000元│京城銀行安南分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上訴人否││││││││為其帳戶)│├──┼─────────┼─────┼───────┼──────┼────────┼──────────┤│79│臺灣熤冠軸承有限公│000000000│103年3月31日│7,182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與上訴人無關│││司││││東台南分行││├──┼─────────┼─────┼───────┼──────┼────────┼──────────┤│80│臺灣熤冠軸承有限公│000000000│102年4月30日│3,78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提示人存款帳號:000-│││司││││東台南分行│00-000000-0│├──┴─────────┴─────┴───────┼──────┼────────┼──────────┤│總計│3,834,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