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 陳國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籃秀娥 即宗軒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1,67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3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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