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智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智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智帆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9年1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100年8月16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本案犯罪情形為累犯,且於裁判確定後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9年1月1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100年8月16日故意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認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249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參以前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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