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智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智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
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智明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5日以100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同年5月24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100年6月1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同年7月4日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以100年度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6月8日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前開所示3罪,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自100年6月21日起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8月20日,因累進縮刑5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6月27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玉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