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庚○○、寅○○、壬○○、丙○○、癸○○、子○○、 王文炳 、甲○○、巳○○、戊○○、丑○○、 郭子 峰、辛○○、己○○、辰○○、林群、卯○○、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郭子「峰」或郭子「豐」,並提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