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79、80、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貳點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
79、8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79、8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2.37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98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0040號鑑定書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41號偵查卷宗第18頁),足認該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按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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