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立緯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和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年訴字第227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利益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伍萬零叁佰壹拾叁元【即民國92年12月21日起至上訴人提起上訴日即103年8月19日止,共計10年7月又19日之違約金數額,計算式:1,716,000×20%×(10+7÷12+19÷30÷12)=3,650,3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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