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森 被告 詹福利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上字第2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於本院諭知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期日後,始以言詞表示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