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被告 林賴彩娥
謝碧枝 林修聖 林雅潔 林大川 林淑貞 林月秀 林寶松 鍾郁珺 陳梓晴 林炎光 鄭家卉 劉杰 劉位技 劉立技 劉碧珠 劉肇火 劉肇華劉金菊 黃星迪 黃群翔 黃秀珠 楊家雄 楊文光 楊家淼 楊美容 楊希賢 陳天河 廖青蓮 廖灴蓮 陳念萱 林美英 彭林 瓊玉 林月琴 林文獻 林琰妃 林芳妃 林安妃 林停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並應與原告將該地上權予以塗銷,又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且原告於起訴狀內陳明該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又系爭土地登記面積合計為116平方公尺(計算式:系爭1251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系爭1254地號土地面積47平方公尺+系爭1256地號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系爭1290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116平方公尺),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則為330.58平方公尺,是本件地上權登記面積大於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甚多,原告因本件訴訟所獲得土地管理使用之最大面積,應以116平方公尺為據。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4,640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36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16平方公尺年息10%15=58萬4,640元】;另地價為272萬8,76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16平方公尺=232萬元】,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58萬4,64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