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38號債權人麗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崇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俊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欠繳社區管理費金額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存證信
函送達之翌日」?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3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黃俊雄(住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