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錦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5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錦財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錦財(下稱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於民國106年8月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迄108年8月2日止,惟受刑人自判決確定迄今已逾
7月,仍未繳納緩刑所附條件。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於106年8月3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迄108年8月2日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於前案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於106年10
月17日、106年11月29日、107年1月24日繳納上開緩刑所附負擔,受刑人於106年9月22日、106年10月23日2次親自收受上開通知,然受刑人迄今仍未履行,且經本院傳喚後亦未到庭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訊問筆錄、電話紀錄表等附卷足憑,故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形,應堪認定。且審酌受刑人經多次通知後,亦未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困難,足徵其無履行負擔之意願,其違反情節應屬重大。綜上,受刑人法治觀念顯然薄弱,足認已難收緩刑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