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 洪淑羚 代理人 李容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800元(7×40×10-1,000=1,8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104年收入17,240元、105年0元、106年收入87,600元(計算式:月薪21,900元×4個月),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收入總計應為「87,600元」,是否如此?若聲請人主張金額與上述資料不一致,請一併釋明理由。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應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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