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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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17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8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岡訓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