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已另為不受理判決,關於肇事逃逸部分,被告謝榮原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3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欽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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