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7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子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