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2.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
3.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及兄弟姊妹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4.提出債務人之子女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5.陳報債務人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倘有,其數額?
6.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所載之債權為377,454元,與債權人清冊之債權185,
000元未符,請詳為說明原因。
7.提出「大明平價商店」、「大明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五年內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或提出營業設立登記(編號)及營業稅查定稅額資料等。倘無法具體提出,則請切結每月平均淨利之所得數額。
8.依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學院醫療繳款收據所示,就債務人罹患之病症,現後續治療之情形如何?請說明之。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
10.債務人除每月負擔5,000元之子女扶養費外,每月負擔生活
費用之數額?
11.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12.說明戶籍地址即門牌號○○○鄉○○村○○路28之7號房屋之
使用情形及其用途?為何人所有?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並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