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易字第118號原告 高書瑩 被告 蔣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1年1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