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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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一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7號聲請參加訴訟人 施冠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 劉麗淑 與被告 李菊美 間請求確認同一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
二、應提出參加書狀並表明:⒈本訴訟及當事人。⒉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須敘明具體之法律上利害關係)。⒊參加訴訟之陳述等事項。其中正本1份送本院,另影本2份請逕掛號郵寄兩造(民事訴訟法第59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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