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鈞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鈞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二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梁鈞皓明知「ADIDAS」、「CHANEL」、「FENDI」、「BURBERRY」、「GUCCI」之商標名稱圖樣,分別係商標專用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RL,下稱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FENDIADELESRL,下稱芬迪有限公司(FENDIADELESRL,下稱芬迪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下稱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P.A,下稱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其於民國(下同)108年3、4月間,在淘寶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約人民幣200元至400元不等之代價購入之「ADIDAS」、「CHANEL」、「FENDI」、「BURBERRY」及「GUCCI」之商品,係仿冒阿迪達斯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布拜里公司及固喜公司著名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之物,仍意圖販賣該等仿冒品,以不詳設備上網連結並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cap199164」販售上揭物品,且至少賣出仿冒鞋子一雙(1800元)。
(二)嗣經警員網路巡邏發現,108年7月15日下標購買仿冒CHANEL商標上衣1件,經送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確為仿冒商品,繼而向法院聲請搜查票,於108年8月1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彰化縣○○市○○街○○巷○○號住處搜索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證據:被告梁鈞皓於本院訊問時承認其犯罪事實,並自述「本案被扣押的仿冒商品都是沒有賣掉的,我去掏寶買該些仿冒品,準備再轉賣,但都還沒有賣掉,就只有本案警察跟我買,此外我記得還有賣掉一雙鞋子(牌子不記得,金額1800元)」。
」(本院卷第144頁)。核與證人 王茹筠 及 梁鈞貿 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本院108年聲搜字第854號搜索票、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被告蝦皮網站列印資料、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函及附件等在卷可稽。另有附表二之扣案商品經送各該商標權人委任之鑑定人之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上開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及仿冒商品共計13件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核被告梁鈞皓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中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間係自108年3、4月間某日起進貨,至被搜索扣押為止,均係同一網路賣場接續販賣行為,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損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誠有不該,然其犯後能坦認犯行,暨其前無因案受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屬良好,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及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
┌──┬───────┬────────────────┐│編號│商標權人│是否和解或表示之意見│├──┼───────┼────────────────┤│1│固歡喜固喜公司│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由被告於109││││年2月27日以前匯款4萬元賠償,告訴││││人確認已經收款無訛。│├──┼───────┼────────────────┤│2│阿迪達斯公司│已經與被告達成和解,由被告於109││││年2月27日以前匯款5萬元賠償,告訴││││人確認已經收款無訛。│├──┼───────┼────────────────┤│3│英商布拜里公司│沒入扣案仿冒商品,以維權益;論罪││││科刑,以懲不法(偵卷第75-76頁)││││。│├──┼───────┼────────────────┤│4│瑞士商香奈兒股│同上│││份有限公司││├──┼───────┼────────────────┤│5│義大利商芬蒂艾│同上│││德有限公司││└──┴───────┴────────────────┘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至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品(見本院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清單)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六、刑法第38條之2規定「(第一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第二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被告自白曾經賣出一雙鞋子(牌子不記得,金額1800元),固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但被告已經與阿迪達斯公司和解賠償5萬元,又與固喜歡固喜公司和解賠償4萬元,並已履行完畢,此有和解筆錄及本院電話記錄單可證。相對於已經履行的賠償金額,上述1800元已經沒有應沒收的重要性。故不宣告沒收。
七、至於警方花1600元蒐證「CHANEL」上衣一件,被告雖有賣出的真意,但警方並無購買的真意,警方是為蒐證用,且不無釣魚之嫌疑,雙方交易意思尚未一致,但在刑事法評價上尚未到達「販賣既遂」之階段。既然無法認定為販賣既遂,就沒有販賣所得,此1600元不能沒收。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聲請簡易處刑,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號│商標註冊│商標註冊│商標專用商品範圍│商標權人││││證號│││├──┼────┼────┼────────┼───────┤│1│ADIDAS│00000000│靴鞋、圍巾及服飾│阿迪達斯公司│││││等││├──┼────┼────┼────────┼───────┤│2│CHANEL│00000000│衣服、各種靴鞋、│瑞士商香奈兒股││││00000000│皮夾、各種眼鏡及│份有限公司││││00000000│其組件等│││││00000000│││├──┼────┼────┼────────┼───────┤│3│FEDI│00000000│皮夾及小包等│義大利商芬蒂艾││││││有限公司│├──┼────┼────┼────────┼───────┤│4│BURBERRY│00000000│衣服等│英商布拜里公司│││││││├──┼────┼────┼────────┼───────┤│5│GUCCI│00000000│眼鏡、太陽眼鏡、│義大利商固喜歡││││00000000│鞋子及皮帶等│固喜公司││││00000000│││└──┴────┴────┴────────┴───────┘
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仿冒CHANEL上衣│件│2(含網路購│││││得1件)│├──┼──────────────┼───┼──────┤│2│仿冒CHANEL太陽眼鏡(含皮套)│件│1│├──┼──────────────┼───┼──────┤│3│仿冒CHANEL鞋子│雙│2│├──┼──────────────┼───┼──────┤│4│仿冒CHANEL皮夾│件│1│├──┼──────────────┼───┼──────┤│5│仿冒BURBERRY褲子│件│2│├──┼──────────────┼───┼──────┤│6│仿冒FENDI皮夾│個│1│├──┼──────────────┼───┼──────┤│7│仿冒ADIDAS鞋子│雙│1│├──┼──────────────┼───┼──────┤│8│仿冒GUCCI眼鏡│件│1│├──┼──────────────┼───┼──────┤│9│仿冒GUCCI鞋子│雙│2│├──┼──────────────┼───┼──────┤│10│仿冒GUCCI皮帶│條│1│├──┼──────────────┼───┼──────┤││合計│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