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陳建文 被告 楊家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2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怡珊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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