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者更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原告 蔡德榮 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者更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當事人於訴訟有無經合法代理,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547號、79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意旨可參)。又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具非法人團體性質,提起訴訟,應由其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茲原告提出之訴狀,僅記載查報系爭祭祀公業管理者 蔡新來 ,代理人 蔡九 ,惟蔡新來、蔡九均已過世,則系爭祭祀公業有無合法代理人?究為何人?尚有未明,爰命原告依法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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