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0號原告湯○○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複代理人 曾參銘 被告洪○○被告趙○○被告洪○○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洪○○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幸家 被告洪○○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目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訴字第2號判決,並經上訴至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被繼承人 洪木聯 所遺遺產為分割,然有關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涉及另案即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目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訴字第2號判決,並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故於該案訴訟確定前,尚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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