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楊沂儒 被告 蔡國源
張敏郎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