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告 沈國肇 被告 劉原嘉 (原名 劉瑞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81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5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