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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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崧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崧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何崧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崧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3.25│102.02.06│102.02.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758號│字第698號│字第69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44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23│102年度上訴字第152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6.04│102.11.19│102.11.1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7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23│102年度上訴字第1523││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7.24│103.01.10│102.11.19││││(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歸│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緝字第41號│第680號│第680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行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