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66號聲請人 陳宏淇 相對人 陳張熟 關係人 陳宏啟
陳宏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8千元,並應提出聲請人願任監護人及關係人陳宏啟願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範例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