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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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62號原告 周莉 被告 范書婷 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349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主張被告於105年2月11日、2月19日、3月4日、3月26日及4月11日另涉口交行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50,000元部分,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5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