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003號聲請人 尤雅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淑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本票張數及金額為何,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㈡自民國94年4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㈢聲請人委任 劉明福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