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所為之一○三年度交訴字第十八號裁定中關於吳家銘被訴過失傷害、公然侮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吳家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因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應進行通常程序審判,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朱家毅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