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0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22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23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107年度附民字第225號107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謝宜璇
李盈瑩 蔡明宜 丁歡愉 徐長亨 朱少奇 胡雅馨 被告 葉志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