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明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信豪
邱松柏 邱松基 陳亦靜 陳秀玲 陳威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98萬1,96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