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 周方慰 被上訴人 楊淑慧
謝佩珊 謝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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