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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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1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曾麗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賴錫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0萬5,500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計380萬5,500元(計算式:1,500,000元+2,305,500元=3,80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