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元。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三、聲請人於聲請狀中稱每月收入為16000元,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說明之。並說明目前於何任職?提出在職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及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上開金額勿與 王海蘭 扶養費重覆計算),內記載每月負擔「交通費500元」並附加油單據影本,請說明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車機車。
五、請台端提出最新之全戶(含配偶、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台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台端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為何?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七、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配偶自96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負責人出具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本人暨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提出配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及配偶之「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12月21日起至98年12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依狀內聲請人戶籍地載明在臺北縣板橋市,但通訊地址台南市,惟由戶籍騰本得知聲請人係96年3月間始遷入臺北縣板橋市,此事涉管轄,請聲請人確實陳明目前「生活重心之住所地」,以利管轄權之認定。
、請提出聲請人財產目錄下資產(含房屋二筆、土地一筆、投資二筆)「現值市價」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蔡於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