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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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邱宥熙 被告 黃曉明 (原名 黃全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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