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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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附民
字第451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民國99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自己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之
成員使用,而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龜山民安郵
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簿及印章、提款卡等交
付他人使用,經詐騙集團在奇摩拍賣刊登商品出賣,原告得
標後依電子郵件指示於民國98年7月7日下午7時13分許,在
台北市○○區○○○路○段○○○號中研郵局自動提款機轉帳匯
款新台幣(下同)2,400元致被告前揭郵局帳戶,因而受騙
,致原告受有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2,400元及精神賠償2,400,合計4,8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
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則以:其並未出賣帳戶,且未騙原告之金錢,並於刑事
案件無意見,但被告不願賠償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遭人詐騙而匯款2,400元至被告郵局帳戶等事實
,已據其提出郵政存簿儲金存摺影本為證;且被告因幫助詐
欺行為,所涉幫助詐欺罪,刑事部分亦經本院於98年12月23
日以98年度易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且經
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雖否認有幫助詐欺
之行為,不願意賠償原告等語。然查被告確有將前揭郵局帳
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等物交付他人使用,且其後原告亦
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該存摺並供實施詐欺犯罪之人用以向
原告遂行詐騙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將金錢轉帳匯入該帳
戶,而為款項之交付,是被告之行為即係幫助他人使其容易
遂行侵權行為之人,應負侵權行為之責,所為前揭抗辯,應
非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
於錯誤而交付2,400元,原告自受有損害,被告對於原告因
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2,400元,自屬有據。
原告雖另請求被告精神賠償2,400元等語,然按受精神之損
害得請求賠償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件原告固遭
人詐騙,然僅使其發生財產上之損害而已,對其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並未有何加害行
為,縱因此使原告苦惱,亦不生賠償慰藉金之問題。是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2,400元,即屬於法無據,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又原告起訴關於遲延利息之請求,係主張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7月7日起算,然查原告訴狀繕本
係至98年11月3日始送達被告,關於遲延利息之計算,應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4日起,始為適法;是原告
請求自98年7月7日起算,亦非有據,此部分亦應併予駁回。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㈤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無庸繳納裁判費,
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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