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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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昂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昂呈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昂呈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得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如與後罪之犯罪日期同一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上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是以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而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陳昂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按,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紙(院卷第3頁)附卷可稽,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另受刑人陳昂呈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日期為101年9月25日凌晨4時許,雖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之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25日)為同一日,惟依上開說明,確定日期係以確定當日之晚上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仍合於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4│101年5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年9月│高雄地院│101年9月││││月,如易科│29日│101年度偵│101年度│4日│101年度│25日││││罰金,以新││字第15372│簡字第││簡字第│││││臺幣1千元││號│3377號││3377號│││││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7│101年9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年11│高雄地院│102年1月││││月│25日凌晨│101年度偵│101年度│月30日│101年度│3日│││││4時許│字第26949│易字第││易字第│││││││號│1080號││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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